文章信息
- 刘天俐, 庞丽华, 温煦, 陈功, 郑晓瑛. 2014.
- Liu Tianli, Pang Lihua, Wen Xu, Chen Gong, Zheng Xiaoying. 2014.
- 中国精神残疾与伤害致残共患特征分析
- Characteristics of co-morbid psychiatric disability and injury caused disability in Chinese population
-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15, 36(4): 344-348
- Chinese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2015, 36(4): 344-348
- http://dx.doi.org/10.3760/cma.j.issn.0254-6450.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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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投稿日期:2014-10-13
神经精神疾病和伤害导致的疾病负担约占我国 总疾病负担的24%,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重要 杀手[1, 2]。目前我国学者针对神经精神疾病和伤害 分别进行了系统深入研究,但对于伤害与精神疾病 共患情况的研究相对不足。而伤害与精神疾病之间 实际可能存在密切的双向关系。如车祸、地震、外伤 等伤害除导致躯体残疾外也常常引发伤者一系列的 精神问题[3];而一些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受到精神症 状的影响,伤害发生的风险也将大大增加。
由疾病和伤害所致的残疾是衡量其疾病负担的重要指标。我国在2006 年组织了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4, 5],将残疾划分为6 类(视、听、言语、肢 体、智力和精神残疾)。针对精神残疾以外的5 类残 疾,调查问卷中均列出了伤害相关的致残原因,如外 伤、中毒、交通事故等。但针对精神残疾未明确列出 伤害相关的致残原因,而是依据ICD-10 诊断标准列 出各类器质性和非器质性精神障碍作为精神残疾的 致残原因[6]。为此本研究通过分析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中发现的共患伤害致残和精神残疾的多 重残疾,估计我国伤害致残共患精神残疾的现患率 和残疾严重程度,以及多重残疾的卫生服务利用情 况,并探讨伤害和精神残疾发生的时序关系。 资料与方法
1. 资料来源:取自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 样调查资料[4, 5]和2009 年中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数 据。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样本是 抽取以全国为总体,各省(区、市)为次总体,采用分 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全国31 个 省(区、市)抽取734 个县、5 964 个调查小区,共调查 具有代表性的样本2 526 145 人,占全国总人口的 1.93‰。首先采用入户调查发现疑似残疾人,之后 由经过培训具有5 年以上临床经验的专科医生对疑 似残疾者检查并诊断其残疾类别、等级和原因等。 共划分视、听、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6 类残疾,每 类残疾依照其严重程度划分为4 个等级。该次调查 中发现的残疾人被随机抽取参加以后每年一次的残 疾人追踪调查,旨在监测残疾人生存状况、治疗和康 复以及卫生服务利用和社区环境情况等。2007 年 和2008 年在全国734 个样本县中抽取一个调查小 区,共计734 个调查小区的残疾人作为追踪调查样 本。2009 年每个样本县又新增一个调查小区,使追 踪样本的规模扩大为734 个县1 468 个调查小区,追 踪样本共计38 488 名残疾人,其中32 715 人患一种 残疾,5 733人患多种残疾。
2. 资料提取:视、听、言语、肢体和智力5 类残疾 的致残原因中均列出伤害相关的选项,包括因外伤、 中毒导致的视力残疾,因药物中毒、外伤或意外伤 害、噪声和爆震导致的听力残疾,因脑外伤、产伤、一 氧化碳中毒导致的言语残疾,因工伤、交通事故、脊 髓损伤、脑外伤、其他外伤和中毒导致的肢体残疾, 因产伤、工伤、交通事故、其他外伤、中毒和过敏反应 导致的智力残疾[7]。依据伤害的性质进一步将伤害 致残分为①外伤所致残疾(包括外伤所致视力残疾, 创伤或意外伤害所致听力残疾,脑外伤所致言语残 疾,脊髓损伤、脑外伤和其他外伤所致肢体残疾和其 他外伤所致智力残疾);②交通事故所致残疾(包括 交通事故所致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③中毒所致残 疾(包括中毒所致视力残疾,药物中毒所致听力残 疾,一氧化碳中毒所致言语残疾,中毒所致肢体残 疾,以及中毒和过敏反应所致智力残疾);④工伤所 致残疾(包括工伤所致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⑤其 他伤害所致残疾(包括噪声和爆震所致听力残疾,产 伤所致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致残原 因包括各类器质性和非器质性的精神疾病,由精神 科医生按照ICD-10 的标准诊断。2006 年第二次全 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分别针对6 类残疾调查其发生时 间(年),比较精神残疾发生时间和伤害所致其他残 疾的发生时间,辨别出伤害致残和精神残疾的时序 关系(包括精神残疾在先、同年发生和伤害致残在先 3个类别)。
3. 统计学分析:应用SAS 9.2 统计软件进行分 析。分析中加入权重,将分析结果推总到全国人 口。设计权重由每个省(区、市)总人口数除以该地 区该次调查样本数得到。分析中计算分层权重,首 先将样本按照行政区划(市、镇、乡)和性别(男、女) 分成6 大组(城市男、城市女、镇男、镇女、乡村男、乡 村女),每个大组再按照年龄(每5 岁一个年龄组, 0~4 岁至≥85 岁)分成18 个小组,每个年龄小组分 层后的权重由全国人口中各小组(如5~9 岁组)在 相应大组(如城市男)的构成比除以调查样本中相应 的构成比获得。即如全国人口中城市男5~9 岁组 所占比例为0.54%,调查样本中城市男该年龄组所 占比例为0.53%,则该人群的分层后权重为1.02 (0.54%除以0.53%)。分析中使用的最终权重由设 计权重乘以事后分层权重得到。本文分析内容包括 精神残疾共患因伤害导致的视、听、言语、肢体和智 力残疾现患率和构成比,以及伤害类型、残疾的严重 程度、不同人口学特征精神残疾人共患的现患率、治 疗与康复以及卫生服务利用的情况等。 结果
1. 我国社区人群中精神残疾和伤害致残的现患 率:精神残疾现患率表现为≥60 岁老年人群 (1.09%)高于低龄人群、农村女性(0.77%)高于农村 男性和城市男女性、文盲人群(1.99%)高于受教育人 群、家庭年经济收入低(<1 000 元人民币)者 (3.77%)高于家庭年经济收入较高者、离婚者(3.92%)高于其他婚姻状况者。伤害致残在不同人 口学特征人群中的流行和分布与精神残疾相似,其 现患率在农村男性(1.28%)中最高,而精神残疾现患 率为农村女性最高(表 1)。
2. 伤害致残人群的精神残疾现患率:伤害致残 人群中精神残疾现患率为1.83%,约为社区人群精 神残疾现患率(0.63%)的3 倍,且表现为低龄组高于 高龄组。<18 岁伤害致残人群中精神残疾现患率 为3.40%,约为同龄社区人群现患率(0.13%)的26 倍;≥60 岁伤害致残老年人群中精神残疾现患率为 1.47%,接近于同龄社区人群现患率(1.09%)。婚姻 状况为单身的因伤害致残人群其精神残疾现患率为 4.56%,约为单身社区人群现患率(0.53%)的9 倍;婚 姻状况为离婚的因伤害致残人群其精神残疾现患率 为2.43%,低于同婚姻状况社区人群现患率(3.92%) (表 2)。
3. 精神残疾人群的伤害致残现患率:精神残疾 人群中因伤害致残现患率为2.74%,约是社区人群 伤害致残现患率(0.94%)的3 倍。<18 岁精神残疾 人群中,因伤害致残的现患率 为4.16%,约为同龄社区人群 现患率(0.13%)的28 倍。在婚 姻状况为单身的精神残疾人群 中,因伤害致残的现患率为 3.37%,约为社区人群现患率 (0.53%)的8.6 倍。家庭年经济 收入较高(>20 000 元)的精神 残疾人群,因伤害致残的现患 率为3.61%,约为同等经济收 入社区人群伤害致残现患率的 7倍(表 2)。
4. 残疾严重程度:因伤害 致残人群中,残疾程度多数为 轻(55.93%)或中度(25.53%), 极重度仅占10.21%,而精神残 疾人群30.18% 为极重度残 疾。共患伤害致残和精神残疾 的多重残疾人群中,51.25%为 极重度残疾,且其严重程度高 于仅患一种残疾的非共患残疾 人群,精神残疾合并伤害致残 的残疾严重程度并未显著高于 其他几类多重残疾(包括精神 残疾合并智力残疾、智力残疾 合并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合并言语残疾),见表 3。
5. 伤害致残与精神残疾的时序关系:共患伤害 致残和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群中,有46.32%为同 年发生两种残疾。在伤害致残为交通事故所致的共 患残疾人群中,77.91%伤害致残与精神残疾同年发 生;在精神残疾由器质性精神障碍所致的共患残疾 人群中,61.77%同年发生两种残疾。共患残疾人群 中,伤害致残由外伤所致者数量较多(76 人, 69.09%),其中45.31%伤害致残和精神残疾为同年 发生。共患残疾人群中精神残疾由非器质性精神障 碍所致者,31.17%为同年发生两种残疾(表 4)。
6. 共患残疾人群的治疗康复情况:2009 年残疾 人追踪调查中精神残疾有3 871 名,其中49.38%接 受治疗,27.78%接受康复训练,需要治疗而未接受治 疗者占31.23% ,需要康复而未接受康复者占 54.32%。有调查记录的100 名共患精神残疾和伤害 导致其他残疾的多重残疾者中,有48%被诊断为极 重度残疾,35%接受治疗,28%接受康复训练,需要 治疗但未接受治疗的比例为56.25%,需要康复但未接受康复训练的比例为64.56%。在未接受治疗的 共患残疾者中,44.6%表示需要治疗但负担不起费 用;在未接受任何康复者中,12.5%表示需要康复 但不知道利用其服务的途径,37.4%表示负担不起 费用。 讨论
本文分析显示躯体残疾和精神疾病之间可能存 在双向影响且互为因果关系,伤害致残人群发生精 神残疾的风险增加,精神残疾人群发生伤害的风险 亦增加,伤害致残与精神残疾发生的时间相似进一 步说明两种残疾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创伤后应激障 碍是颇受关注的伤害引发精神疾病[8]。国外大量研 究发现遭受重大创伤,尤其是脑部外伤后,精神分裂 症、抑郁、老年痴呆等精神障碍的发病风险均显著增 加[9, 10, 11, 12],且自杀、自伤和受意外伤害的风险显著高于 健康人[13]。
本文分析还显示低龄组和婚姻状况为单身者精 神残疾共患伤害致残的现患水平较高,可能是由于 两组人群较年轻,心理调节能力不及年长者,伤害后 易发生精神障碍和心理问题,或患精神疾病后未得 到很好的照顾,易发生伤害致残;此外由于共患精神 残疾和伤害致残者残疾程度较严重,出现早期死亡, 从而影响了共患残疾现患率[14]。家庭经济收入较高 的伤害致残或精神残疾人群其共患另一种残疾的现患率远远高于社区人群,该现象可能也在很大程度 上受提前死亡的影响,即富有家庭能够利用更多的 资源为家中残疾者提供更好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服 务,从而延缓生存时间。
本次分析提示尽管目前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构建 了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但还存在服务体系不 完善,技术力量薄弱,支持系统不健全等问题[15],同 样存在精神病患者治疗率低的现象[16],还有相当一 部分需要治疗康复服务的共患精神残疾者因付不起 费用未得到相应的治疗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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